手机看新闻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对《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通告

来源: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05-25 17:35:17

[摘要]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对《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通告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衡政规【2021】2号),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了《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印发。

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11日24时。

邮寄地址:衡水市人民西路498号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223房间 邮编:053000。电子邮箱:153820479@qq.com

附件:《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资金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衡政规【2021】2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是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预购房款,一律纳入政府监管。
第三条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监管部门下设的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人民银行衡水市支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账户管理行为及商业银行有关放贷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权首次登记为止。
第五条 监管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二)认真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支付等监管工作,并负责监管系统的使用、维护和升级管理工作;
(三)制定现场查勘制度,严格监管项目的查勘资料管理,妥善保存查勘记录和项目施工进度影像资料;
(四)对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约谈、责令整改、限制用款、暂停网签合同备案等措施,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个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机构不予拨付监管资金:
(一)申请资金超出计划用款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三)该项目前一笔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规行为未完成整改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管银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并与监管部门签订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与监管系统实现联网实时进行数据交换,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二)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网络监管系统及时进行升级,满足监管系统账户资金立即归集的要求,向监管机构实时传输预售资金缴存、支付、按揭贷款发放数据信息,实现实时对接;
(三)将按揭贷款在放款当日,全额存入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专用账户或监管机构开设的按揭贷款备用账户,并及时将贷款资金归集到监管机构开设的监管总账户;
(四)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及时划转预售资金,未经监管机构同意,不得支付监管总账户资金;
(五)监管银行每月15日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账户对账单,每个工作日上午九时前发送对账信息,如发现账务收支不平或有不明款项入账的,及时与监管机构联系查明原因并更正 ;
(六)在开发企业收款模块(包括专用POS机缴款)时,应设置相应功能,确保当交款人提交金额与缴款通知书金额不一致时不能实现收款,金融机构收取预售资金后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
(七)有关单位依法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金融机构有义务证明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于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监管机构与开发企业;
(八)遵守监管账户有关数据信息保密规定,共同维护开发企业、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商品房预售项目售楼处公示栏内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项目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及专用账号;
(二)预售期间收取的购房款,全部存入该企业开设的监管专用账户;
(三)要求购房人凭监管系统打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缴款通知书》到监管银行网点柜台或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购房款存入开发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并及时将已发放贷款部分对应的《缴款通知书》送至监管银行划转资金;
(四)监管专用账户开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专用POS机的安装及使用培训工作于项目开盘销售前落实完成;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资金相关业务,须提供真实有效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手续前,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资金使用计划;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承诺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三方协议》签订生效后,监管项目的专用账户有资金进入后不得变更。
第十条 重点监管资金范围主要包括建筑安装费用和区内配套建设费用。重点监管资金标准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定的合同价格的1.1倍确定。
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根据工程实际进度,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可以对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监管机构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存在诉讼、投诉、上访等未完结的群体性事件的前提下,重点监管资金按以下规定拨付:
(一)工程项目需留足未完工部分重点监管资金后方可进行拨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时,应当提交书面拨付申请,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组织现场查勘,留存现场查勘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进度,持以下资料向监管机构申请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手续:
1、封顶之前包括封顶的,提交现场查勘影像资料;
2、竣工验收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质监报告证明;
3、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提交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单和维修基金完费证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根据不同申请款项提供相应的资料:
1、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及其造价证明;
2、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3、申请设计、监理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者缴费证明;
4、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证明;
5、申请拨付不可预见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用途证明。
第十三条 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管理参照重点监管资金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监管账户发生不明入账,属于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冲正申请表和开户行出具的相关证明,到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不明入账冲正;
由于发放购房贷款或者银行汇款等原因造成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应当提供相关发起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
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冲正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冲正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冲正手续。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相关退房手续且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方可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提交撤销监管申请,同时提交书面撤销监管申请表、撤销监管通知书。
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出具《撤销监管账户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撤销监管账户通知书》到开设监管专用账户的监管银行办理撤销监管手续,监管机构完成终审后归档。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人行衡水市支行、衡水市银监部门定期对负责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检查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过程中发生违规贷款或未将购房人购房贷款及时转入监管账户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监管部门将暂停与该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的履行,视改正态度适时重启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收存、支出和使用预售资金的,一经核实后,监管机构可关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资金拨付功能,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行为改正后,重新开启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资金拨付功能。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本《细则》第十八条中违规行为的,监管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审计期间,有关开发企业不得使用预售资金,审计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1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00
精彩评论

回复还可以输入100

大家都在看
    相关推荐

    帮你找房

    • 不限
      • 桃城
      • 冀州
      • 深州
      • 枣强
      • 武邑
      • 武强
      • 饶阳
      • 安平
      • 故城
      • 景县
      • 阜城
      • 开发区
      • 河西区
      • 河东区
      • 路北区
      • 滨湖新区
    • 不限
      • 40万以下
      • 40-50万
      • 50-60万
      • 60-70万
      • 70-90万
      • 90-110万
      • 150万以上
    • 我已经看过并同意《房天下服务协议》《房天下隐私权政策》
    相关知识
    免责声明:本站楼盘信息旨在为用户提供更多信息的无偿服务,信息以政府部门登记备案为准,请谨慎核查。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