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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
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align="left">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八类失信行为,缴存职工的四类失信行为,以及业务关联单位的七类失信行为,并制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其中,对于纳入到失信行为黑名单的缴存职工,将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缴存职工的失信行为包括: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以上的;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以上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职工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缴存职工贷后无故停缴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之日起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缴存职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管理中心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